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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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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交办运函〔2025〕 92 号)文件等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六盘水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9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赵**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案

2025年4月14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路检路查时发现,赵**驾驶的贵BF3***7号小型轿车搭载一名乘客从凉都花园驶往水矿医院,该车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另,执法人员查明赵**于2024年7月19日、2025年4月14日均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依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车辆”规定,对赵**作出行政处罚。

二、罗*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6月2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路检路查时发现,罗*驾驶的贵BV**1的小客车搭乘一名乘客前往**学院,通过**平台接单收取费用。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规定,对罗*作出行政处罚。

三、杨*驾驶贵BD6**4号车巡游揽客案

2025年6月9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路检路查时发现,**公司驾驶员杨*驾驶贵BD6**4号车存在巡游揽客行为。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杨*作出行政处罚。

四、张*驾驶贵BD***5号出租车在运营服务中不使用计价器案

2025年1月29日,盘州市交通运输局接电话举报反映:2025年1月29日11点30分左右,该名乘客乘坐贵BD***5号出租车从**桥到**广场,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并要价18元。经调查该情况属实,依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业资格证5至10日”规定,对张*作出行政处罚。

五、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5年3月28日,中寨派出所向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移交李**驾驶的贵BA**1号车。经调查,李**驾驶该车运输柴油从中寨**加油站至中寨**煤矿,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李**作出行政处罚。

六、尤**驾驶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

2025年6月10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开展流动治超执法时发现,尤**驾驶的云F***1号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运输砂石。经查验,该车磅单显示车货总质量为:99.98吨,实际运输货物超出限载标准68.98吨,且无法出示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相关的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规定,对尤**作出行政处罚。

七、贵州**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3月5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贵州**物流有限公司在明知贵BA1**6、贵BB8**1号车未开展周期维护的情况下,未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贵州**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八、贵州水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2025年6月3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入企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贵州水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贵BT***9号车辆2025年4月28日在广东省揭阳市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该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对贵州水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九、贵州***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案

2025年4月1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违法线索,反映贵州***物流有限公司贵B5***3号车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线索。经调查该情况属实。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规定,对贵州***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9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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